重磅:汽车电池污染怎么解?七部委今天给出准确答案

车东西(公众号:chedong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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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新能源车动力电池回收工作迎来了第一部管理办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指定了动力电池回收由车企为主开展,以服务网点的形式回收电池进行梯度利用。

这份文件的关键信息是啥,对产业将有何影响?

一、电池回收车企主导 需建专门网点

第一部分的关键信息如下:

1、在暂行管理办法中,回收电池的主要责任方已经明确为汽车生产企业。

今后的新能源车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动力电池回收渠道,建立回收服务网点。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不得移交其他单位或个人。

2、电池生产企业在动力电池回收过程中需要与车厂进一步协作。

一方面,电池企业在电池生产上要采用标准统一、协议开放、材质环保的易回收设计;另一方面,电池企业要主动公开与回收相关的各项技术信息,乃至向车厂提供培训。

在车东西看来,车厂作为在汽车生产销售中靠近消费者的群体,扛起动力电池回收的大旗是理所应当。一方面车企财力较为雄厚,另一方面已有销售网络作为支撑。对车企来说,再建立服务网点增加了管理成本与储藏成本,但另一方面电池的残余价值也能为车企所发掘,在锂电池回收日趋成熟时,其中蕴藏着新的商业模式与商业机会。比如蔚来董事长李斌就透露了,其电动车的电池回收后,将用于储能领域。

二、动力电池回收后:拆或者降级使用

对于动力电池回收后要如何重新利用,暂行管理办法也给出了两条大的方向。报废后的动力电池经回收将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进行分类重新利用:

1、回收后经检测尚可使用的动力电池,将由电池企业和车企一通编码、分类,按照不同品级进行梯次利用(比如品相稍好可降级用于低速电动车,电池容量已无法满足驱动车辆则可用于储能领域)。

2、已经无法使用的废旧动力电池则将拆解、再生利用(拆解、破碎、分离、提纯、冶炼,提取内部贵金属等)。

这一套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参考了国外的路径,使得动力电池的价值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同时也尽可能地减小了对环境的污染。参与这一回收过程的企业——整车厂、电池厂商、回收公司以及下游的回收电池承接方,虽然在回收技术开发期、回收体系建立期的投入会较多,但一旦成熟将会产生正向的价值,无论是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还是社会效益。

三、如何监管动力电池回收

动力电池回收的监管主要涉及到工信部、质检总局、环保部、交通部、商务部等部委。

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发布后,监管层接下来的重点工作有:

1、工信部同标准主管部门制定包括动力电池包装、拆卸、余能检测、梯次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环保等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标准。

2、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会负责建立统一的溯源信息系统,汽车生产企业定期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等信息,确保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

中国新能源车市场已有一定的体量,但动力电池回收体系尚未建立起来,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技术本身不成熟,标准未确立,相关各方不知道如何操作;另一个则是现阶段动力电池回收缺乏监管,又尚缺经济效益,企业没有积极性。

技术标准的出台和统一信息系统的建立,将显著地推动力电池回收工作的展开。

结语:动力电池回收走上正轨

此前,由于政策、标准未出台,加之锂离子电池回收技术不成熟,以及新能源车市场本身存量较小,国内的动力电池回收未能建立起来。

而到今天,中国明确推广新能源车已经超过5年,第一批新能源车搭载的动力电池已日益老旧,对动力电池进行回收利用成为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

在企业端,如宁德时代中航锂电等已经开始了对动力电池的回收工作,回收技术正在慢慢走向成熟。而商业模式上,也有从“车载到储能”这样的可行路径。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则将回收责任、问责机制、可行方向都加以明确,再配以将出台的技术标准,一直令人颇为头疼的动力电池回收工作,将有望渐渐步入正轨。

以下为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环保、交通、商务、质检、能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保障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了《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学技术部

环境保护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能源局

2018年1月26日

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规范行业发展,推进资源综合利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以下简称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管理。
第三条 在生产、使用、利用、贮存及运输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应按照本办法要求回收处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汽车生产企业承担动力蓄电池回收的主体责任,相关企业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各环节履行相应责任,保障动力蓄电池的有效利用和环保处置。坚持产品全生命周期理念,遵循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统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第六条 国家支持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产学研协作,鼓励开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推动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模式创新。

二、设计、生产及回收责任

第七条 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应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产品结构设计,协商开放动力蓄电池控制系统接口和通讯协议等利于回收利用的相关信息,对动力蓄电池固定部件进行可拆卸、易回收利用设计。材料有害物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尽可能使用再生材料。新能源汽车设计开发应遵循易拆卸原则,以利于动力蓄电池安全、环保拆卸。
第八条 电池生产企业应及时向汽车生产企业等提供动力蓄电池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必要时提供技术培训。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国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规定,主动公开动力蓄电池拆卸、拆解及贮存技术信息说明以及动力蓄电池的种类、所含有毒有害成分含量、回收措施等信息。
第九条 电池生产企业应与汽车生产企业协同,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对所生产动力蓄电池进行编码,汽车生产企业应记录新能源汽车及其动力蓄电池编码对应信息。电池生产企业、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编码及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
电池生产企业及汽车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应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
第十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委托新能源汽车销售商等通过溯源信息系统记录新能源汽车及所有人溯源信息,并在汽车用户手册中明确动力蓄电池回收要求与程序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维修服务网络,满足新能源汽车所有人的维修需求,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等技术信息。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动力蓄电池维修、拆卸和更换时核实新能源汽车所有人信息,按照维修手册及贮存等技术信息要求对动力蓄电池进行维修、拆卸和更换,规范贮存,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不得移交其他单位或个人。
新能源汽车售后服务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溯源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蓄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动态联系。
第十二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一)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回收服务网点,负责收集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与其协议合作的相关企业。
回收服务网点应遵循便于移交、收集、贮存、运输的原则,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及消防、环保、安全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提示性信息。
(二)鼓励汽车生产企业、电池生产企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等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
(三)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所有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通过回购、以旧换新、给予补贴等措施,提高其移交废旧动力蓄电池的积极性。
第十三条 汽车生产企业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等合作,共享动力蓄电池拆卸和贮存技术、回收服务网点以及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等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应跟踪本区域内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情况,可通过回收或回购等方式收集报废新能源汽车上拆卸下的动力蓄电池。
报废新能源汽车回收拆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所有人在动力蓄电池需维修更换时,应将新能源汽车送至具备相应能力的售后服务机构进行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在新能源汽车达到报废要求时,应将其送至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卸动力蓄电池。动力蓄电池所有人(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私自拆卸、拆解动力蓄电池,由此导致环境污染或安全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废旧动力蓄电池的收集可参照《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2016)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按照材料类别和危险程度,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收集和标识,应使用安全可靠的器具包装以防有害物质渗漏和扩散。
第十六条 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贮存可参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16)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
第十七条 动力蓄电池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装运输应尽量保证其结构完整,属于危险货物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规定进行包装运输,可参照《废电池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82号)、《废蓄电池回收管理规范》(WB/T 1061-2016)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及标准要求。

三、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 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与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在保证安全可控前提下,按照先梯次利用后再生利用原则,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降低综合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综合利用水平与经济效益,并保障不可利用残余物的环保处置。
第十九条 综合利用企业应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6年第6号)的规模、装备和工艺等要求,鼓励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及装备,开展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第二十条 梯次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分类重组利用,并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进行编码。
梯次利用企业应回收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检测、使用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再生利用企业。
第二十一条 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对不符合该要求的梯次利用电池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第二十二条 再生利用企业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及标准等要求,按照汽车生产企业提供的拆解技术信息规范拆解,开展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再生利用后的其他不可利用残余物,依据国家环保法规、政策及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环保无害化处置。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拆卸、包装运输、余能检测、梯次利用、材料回收、安全环保等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技术标准,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标准体系。
第二十四条 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上传制度,汽车生产企业应定期通过溯源信息系统上传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等信息,并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质检总局负责建立统一的溯源信息系统,会同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动力蓄电池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节点可控。
第二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梯次利用电池产品实施管理,加强对梯次利用企业的指导,规范梯次利用企业产品,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产业基金,研究探索动力蓄电池残值交易等市场化模式,促进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第二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质检总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暂停企业强制性认证证书、公开企业履责信息、行业规范条件申报及公告管理等措施,对有关企业落实本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五、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科技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施行。

 
附录

术语和定义

一、动力蓄电池:为新能源汽车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由蓄电池包(组)及蓄电池管理系统组成,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含铅酸蓄电池。
二、废旧动力蓄电池是指:
(一) 经使用后剩余容量或充放电性能无法保障新能源汽车正常行驶,或因其他原因拆卸后不再使用的动力蓄电池;
(二) 报废新能源汽车上的动力蓄电池;
(三) 经梯次利用后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四) 电池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报废的动力蓄电池;
(五) 其他需回收利用的动力蓄电池。
以上废旧动力蓄电池包括废旧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和单体蓄电池。
三、回收: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分类、贮存和运输的过程总称。
四、拆卸:将动力蓄电池从新能源汽车上拆下的过程。
五、拆解: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逐级拆分,直至拆出单体蓄电池的过程。
六、贮存:废旧动力蓄电池收集、运输、梯次利用、再生利用过程中的存放行为,包括暂时贮存和区域集中贮存。
七、利用: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后的再利用,包括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八、梯次利用:将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应用到其他领域的过程,可以一级利用也可以多级利用。
九、再生利用: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提纯、冶炼等处理,进行资源化利用的过程。
十、汽车生产企业: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国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进口商。
十一、电池生产企业:国内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进口商。
十二、回收服务网点:汽车生产企业在本企业新能源汽车销售的行政区域(至少地级)内,通过自建、共建、授权等方式建立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机构。
十三、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取得资质认定,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企业。
十四、综合利用企业:是指符合《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要求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梯次利用企业或再生利用企业。
十五、梯次利用企业:即梯次利用电池产品生产企业,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或其中的蓄电池包/蓄电池模块/单体蓄电池)进行必要的检测、分类、拆解和重组,使其可应用至其他领域的企业。
十六、再生利用企业:是指对废旧动力蓄电池进行拆解、破碎、分离、提纯、冶炼等处理,实现资源再生利用、原材料回收利用等的企业。

重磅:汽车电池污染怎么解?七部委今天给出准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