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东西(ID:aichip001)
编辑 | 温淑
芯东西12月18日报道,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简称《公告》)。
《公告》对享受本次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或项目采取清单管理,划分出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以及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
上述企业或项目可按相关规定获得企业所得税优惠,其中,符合政策条件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最高可享受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这是国家首次为集成电路产业链玩家制订企业所得税“十年全免”的利好政策。
《公告》将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财税〔2012〕27号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以及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今年7月份,《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发布,旨在进一步优化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环境,深化国际合作,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发展质量。
本《公告》旨在贯彻上述通知的有关要求,促进集成电路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IC制造企业或项目受益最大:最高免征十年企业所得税
根据《公告》,按照所生产集成电路的线宽和企业经营期的不同,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三种不同层次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具体如下: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据悉,这是国家首次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制订企业所得税“十年全免”的利好政策。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期方面,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二、IC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软件企业:最高免征五年企业所得税
根据《公告》,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企业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公告“刷新”原有政策?针对三类企业分别规定
《公告》亦对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或项目做出规定,并指定核查单位。同时,《公告》为提到的原有政策划定范围。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公告对集成电路生产、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的相关规定,可按本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本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本公告规定的优惠,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
不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享受优惠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查。
《公告》所称原有政策包括6条,分别为: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
6、《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
以下为《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全文: